在22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国歌法草案提请审议。这意味着,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将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草案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会上介绍,国歌是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制定一部专门的国歌法,通过国家立法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等进行规范,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是十分必要的。
草案明确规定,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不得奏唱、播放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在七类场合应当奏唱国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表彰仪式、重大纪念仪式、国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场合。
草案还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