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隆回县桃洪镇石门便民办勤进村(原银杏村)的村民黄孝卿,虚岁79,1965年入伍,1966年入党,党龄52年。参加过抗美援越及中苏对抗,在部队期间荣立三等功一次。
现将徐善君、罗迎红夫妇纠集其表兄罗佩永、罗佩金等家族村霸故意采取堵门阻路、殴打辱骂、死亡威胁、砸墙砸窗、浇粪撒灰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凌黄孝卿、罗腾娥两位年近八旬的老人,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的恶劣事件反应给大家,并真切的希望得到党和政府、公安司法机关的关切和帮助,解决老人的实际问题,恢复村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以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
一、村霸违法犯罪事实及法律依据:
自2021年4月至今,隆回县勤进村村霸徐善君、罗迎红等为首的黑恶势力数十多次对我们夫妇进行无情欺凌:
1、三次以上巨石堵院门,限制年近八十的两位老人的人身自由一百多天,粮食生活用品需要亲友帮忙递进,严重影响老人生活;
2、殴打老人两次,致老人轻微伤,医药费无人赔、凶手无人处理;
3、采用电钻、大铁锤、锄头等工具砸墙、砸窗5次以上;
4、以“杀人”“放火”“挖屋”等语言恐吓、威胁老人5次以上;
5、连续13天播放高音喇叭辱骂、威胁老人及全家;
6、使用除草剂等剧毒农药施喷老人的蔬菜,对老人的生命构成危害;
7、射毁老人电动小车玻璃;
8、毁篱笆倒渣土破坏生产5次、强占宅基地、承包地;
9、向老人身体泼大便、撒石灰;
10、巨石堵塞村道701天,多次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无人敢索赔,投诉无人管;
11、两次自造伤情,企图栽赃陷害老人……
【图片及视频、音频证据】请见百度网盘:https://pan.baidu.com/s/1ZZEJ9XGojUZTHdzxxf0yQw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六条规定,该黑恶势力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任意损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举报人生活生产的,应当认定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二)该黑恶势力团伙采取巨石堵门等手段,限制老人及幼儿人身自由100余天,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三)该黑恶势力团伙采用电钻、大铁锤、锄头等工具砸墙、砸窗五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
(四)该黑恶势力团伙运巨石堵塞村道701天,多次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
(五)该黑恶势力团伙当众向老人身体浇泼大便,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定罪量刑;
(六)该黑恶势力团伙两次自造伤情,并进行法医鉴定,栽赃陷害老人,应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定罪量刑;
二、无法想得通的九个问题
(一)隆回县公安局为什么不正面回应本文列举的村霸寻衅滋事等11宗罪的犯罪事实?这11宗罪有图文、视频、录音证据支持,村霸自己承认、办案民警认可、公安局认可,但为什么立案?为什么不处罚?
(二)“邻里纠纷”、“通行权”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吗?为什么隆回县公安局不按法律及程序办案?
徐善君等村霸恶行,完全符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六条规定,该黑恶势力多次拦截、辱骂、恐吓、殴打、任意损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举报人生活生产的,应当认定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明显构成刑事立案,受害人多次请求甚至跪求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邻里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隆回县公安局以“邻里纠纷”为由不刑事立案,违反法律规定;不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程序规定。
“通行权”应由徐善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采用暴力,更不应由国家机关来主张!
(三)隆回县公安局真的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吗?
2021年8月13日前,徐善君等二十多次严重影响老人及其他村民生产生活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什么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这是依哪家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