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评论()字体: 大 / 中 / 小
基于美利坚合众国与日本国之间相互合作与安全保障条约第六条的关于设施与区域以及驻留日本的美国军队的地位的协议[1]
(1960年6月23日生效)
美利坚合众国与日本国基于美利坚合众国与日本国之间相互合作与安全保障条约第六条﹑缔结内容如下的本协议﹕
第一条 [用语的定义]
(省略。关于美军成员﹑随军文职人员(简称职员)与家属)
第二条 [设施﹑区域的提供与归还]
1. (a)基于安保条约第六条﹐美国被允许利用日本国内的设施与区域。有关各个设施与区域的协议必须由两国政府通过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委员会缔结。所谓“设施与区域”包含该设施与区域运用时必要的现有设备与附着物。
(b)美国在基于美国与日本安全保障条约第三条签署的行政协议终止时仍在利用的设施与区域﹐被认为是两国政府按照上述(a)的规定而同意的设施与区域。
2. 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的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时﹐都必须重新讨论这些安排﹐也可以讨论将这些设施与区域归还给日本或提供新的设施与区域。
3. 美国军队利用的设施与区域﹐在没有为了本协议目的的利用必要时﹐随时都必须归还给日本。美国同意为了这个归还目的而考虑利用设施与区域的必要。
4. (a) (省略。关于日本政府或日本国民临时利用上述设施与区域的条件)
(b)关于美国军队在限定时间内使用的设施与区域﹐合同委员会必须在关于这些设施与区域的协议中明确记载本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设施与区域内美国的权利]
1. 美国在设施与区域内能够对设施与区域的设定﹑运营﹑警备与管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为了对支持﹑警备与管理设施与区域的美军提供出入设施与区域的方便﹐当美军提出要求时以及基于由两国政府通过合同委员会进行协议﹐日本政府将在相关法令的范围内对这些设施与区域的邻近土地﹑领水与领空采取必要的措施。美国也可以为了上述目的由两国政府通过合同委员会进行协议采取必要的措施。
2. 美国同意在实行上述1所定的措施时﹐不采取不必要的方法妨碍出入或在日本领域内的航海﹑航空﹑通讯或陆地交通。关于美国使用的电波放射装置的频率﹑电力及与此相关的事项﹐必须由两国政府的有关当局间协议解决。日本政府将在相关法令的范围内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撤去对于必要的美军电子通讯装置的妨碍。
3. 美军在其利用的设施与区域内作业时﹐必须适当地考虑公共安全。
第四条 [归还设施与区域时的不补偿原则]
(省略)
第五条 [公用船舶与飞机出入日本与出入设施与区域的权利]
1. 由美国﹑为了美国或在美国管理下进行公用目的航行的美国或美国以外的国家的船舶与飞机﹐在出入日本的港口或机场时不必支付入港或�9�5陆费。这些船舶或飞机运送不因本协议得以免除的货物与旅客时﹐必须通告日本的当局。这些货物与旅客必须依从日本的出入国法令。
2. 上述1所指船舶﹑飞机﹑美国政府所有车辆(包括装甲车)以及美军成员﹑职员与他们的家属﹐可以出入美军使用的设施与区域﹑可以在这些设施与区域和日本港口或机场之间移动。美军的军用车辆出入设施与区域或在其间移动﹐不必支付道路利用费或其它课征费。
3. 上述1所指船舶进入日本港口时﹐通常情况下必须通告日本的有关当局。这些船舶不必接受强制导航。在利用导航人员时﹐必须支付适当比率的导航费。
第六条 [航空与通讯体系的协调]
1. 所有民用与军用航空交通管理与通讯体系﹐要密切协调开发并为了达成集团安全保障的利益进行必要的整合。这些为了协调与整合所必需的程序以及随后的变更﹐将由两国政府的有关当局间协调确定。
2. (省略。关于美军设施与区域内以及其附近的领航设施的设置)
第七条 [公共服务的利用优先权]
美军可以利用日本政府所有﹑管理与规制的所有公益事业与公共服务,chorservice.com,在利用时享有不劣于日本政府各省厅机关随时利用的条件的优先权。
第八条 [气象业务的提供]
(省略。其中包括地震观测资料)
第九条 [美军成员﹑职员与他们的家属等的出入国]
1. 在服从本规定的条件下﹐美国可以让美军成员﹑职员与他们的家属进入日本。
上一篇:奥地利文化介绍